应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

2021-06-15 07:30:21
6月11日,上交所宣布对容百科技实控人暨董事长白厚善、董秘张媛予以通报批评,原因是违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笔者认为,应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

5月27日,白厚善、张媛等人参加了东吴证券举行的“2021中期策略会”相关投资者交流会活动,与会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外部参与方共100余家。会上公司有关人员指出,容百科技下游需求旺盛,受此影响,该公司第二、第三季度业绩超预期。白厚善表示,今年开始公司前驱体业务迅速上产量,从第一季度开始扭亏为盈,第二季度将会显著盈利。受此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于5月28日上涨19.99%、5月31日上涨18.94%。

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未来业绩属于对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核心信息,这些信息应由公司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但公司有关人员在小范围内披露,公司股票价格随后发生异常波动。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场合,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小范围披露重大信息,属于不公平披露或者选择性披露。选择性信息披露,一般有两种形式,有的是报喜不报忧、没有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即对信披内容有选择性地披露;有的是对披露对象有选择性地披露,比如对机构等优势群体单独披露,这种选择性披露有违信息公平披露原则。

新《证券法》第84条规定,信披义务人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与新《证券法》相配套,证监会通过相关规则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比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2020年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规定,科创公司确有需要自愿披露的,可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显然,容百科技并未遵守这些规定。不过,总体来看,该《指引》对公平披露的规定还比较少。

公平披露的核心,就是要让中小投资者与大机构一样,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公平披露的规定相对较为系统,其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披义务人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所谓特定对象,包括证券分析机构、持股5%以上股东、新闻从业人员等主体。创业板也有大致类似规定。

上市公司之所以愿意针对大机构进行选择性披露,或是机构掌握股票定价权,为机构给予信息获取的优势,可以吸引机构提前布局,对公司股票定价或者获得一定溢价有利。要遏制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加强规范和引导:

首先是制订统一的上市公司公平披露规则。不管哪个板块,所有上市公司都需遵守公平披露原则、无一例外,因此不宜再区分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可以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专门布设“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规则”章节,其中可借鉴深交所公平披露相关规则,围绕应予公平披露的信息内容、披露方式或载体、工作流程、罚则等,进行更为详细规定。

其次是严打违反公平披露的信披行为。除了常规性惩戒,对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信披行为,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人员为机构等单独泄露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很可能属于内幕信息,对泄露方以及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主体,都应追究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另外,有关主体还可能借助非公平方式获取的重大信息,实施市场操纵,同样要严惩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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