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乡镇(街道)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按以下规定交由乡镇(街道)实施:
(一)重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林业、商务、消防及社会服务等领域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处罚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实施后,由乡镇(街道)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处罚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乡镇(街道)与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由省委编办会同省司法厅商相关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并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的行政处罚权,需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由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机关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具体赋权清单及其实施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乡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四、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一、省和各设区市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落实向乡镇(街道)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按领域建立推进乡镇(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并指导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划转衔接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厅、民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应急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需要由组织、编制、发改、司法、人社、财政以及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研究,统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赋权范围和《指导目录》,结合所辖乡镇(街道)实际,实行“一县(区)一策”和“一镇(街)一清单”赋权形式,公布赋予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在研究赋权时,要充分考虑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严禁为了放权而放权,坚持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涉及赋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乡镇(街道)负责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原则上将执法力量下沉乡镇(街道),对人员编制暂时无法划转的,可采取“编制保留、人员下派”的方式,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统筹现有派驻乡镇(街道)的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城管执法中队等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相应的统筹调度权和考核评价、人事任免建议等综合管理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统筹规范基层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相关待遇保障。建立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评先评优、薪酬待遇等激励机制,可参照乡镇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测算确定基层执法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确保执法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乡镇(街道)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参加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组织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厅、民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应急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厅、民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应急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推动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工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公安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根据执法业务需要,统一执法服装、配备执法车辆和装备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财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依托现有的城市管理平台或者大数据管理平台,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基层综合执法的牵头协调部门,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探索建立“大数据+综合执法”的管理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适时对乡镇(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乡镇(街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执法的考核、监督机制。各县(市、区)要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监督,推进赋权情况应纳入效能部门督促落实的范围,形成监督合力。
(来源: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