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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天山或将在年报披露后“带星” 索赔案已有胜诉案例)
据公开消息显示,投资者诉ST天山(30031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迎来了一审宣判。乌鲁木齐中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天山生物在资产重组阶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亦构成虚假陈述,并具有重大性,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相应损失。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中,索赔区间较此前扩大,凡是于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买入ST天山股票,并在2019年1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参与索赔。律师将继续及时代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ST天山股票自2021年4月28日开市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目前,公司其他风险警示事项仍然存在。与此同时,公司股票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或将被冠以“*ST”字样。
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预计公司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为6600万元至76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鉴于ST天山营运能力整体表现欠佳,律师提示,投资者需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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