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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洁)5月24日晚,索菲亚发布关于对其交易对方张建松和珠海隆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内容显示,交易对方未完成业绩承诺条款的要求,同时,张建松、隆东投资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支付回购款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2019年1月30日,索菲亚披露《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索菲亚使用自有资金3397.33万元增资参股中山市保富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保富”)。其中,受让张建松持有中山保富15%股权,交易对价为1176万元;受让珠海隆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东投资”)持有中山保富20%股权,交易对价为1568万元;受让完成后,索菲亚使用自有资金653.33万元对中山保富进行增资。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张建松、隆东投资承诺中山保富在2019年、2020年、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如三个会计年度内出现未实现业绩承诺,索菲亚有权要求张建松、隆东投资按每1元出资额2.8元的价格及《股权转让及增资合同》第二条“转让标的”的转让比例向公司回购其持有的中山保富股权(即对应回购款总额2744万元)。
2022年4月12日,索菲亚披露的《关于调整对外投资项目相关业绩承诺的公告》显示,中山保富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67.03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条款的要求。2023年4月10日,索菲亚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索菲亚与业绩承诺方进行多轮沟通和谈判,张建松于2023年3月17日向公司支付了部分回购款1000万元,并承诺1年内还清剩余回购款本金1744万元。
张建松、隆东投资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支付回购款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深交所要求其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编辑 王琳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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